贵州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条例/第二章 登记与管理第十条已废止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公民,凭书面申请、身份证和生产经营场地或者住所证明,向生产经营所在地或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登记注册。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