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七章 罚则第五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住房公积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