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第六章 监督第四十四条已废止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有权督促单位按规定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职工有权督促所在单位按规定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有权检举、揭发、控告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中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