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一)承包沙化土地面积一千亩以上,治理效果显著的;

(二)从事防沙治沙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有突出贡献的;

(三)从事防沙治沙工作十年以上,成绩显著的;

(四)贯彻执行防沙治沙有关法律、法规成绩显著的;

(五)其他在防沙治沙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