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完成治理任务后,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治理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治理合格证明文件;验收不合格的,治理者应当继续治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