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经批准的防沙治沙规划。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防沙治沙规划和防沙治沙规划修订方案依法批准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