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修改

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需要修改且属于一般性条款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修改意见,报主任会议同意,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整报告;属于管理体制、先行先试、法规授权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设定等重要条款和核心制度的,由主任会议决定申请撤回,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修改完善,由主任会议重新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因立法条件变化需要终止立法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撤回,终止审议该法规案,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