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六章 法规报批和公布第五十五条已修改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需要修改的,由主任会议提出修改意见,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整报告,修改内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报告;需要终止立法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撤回,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