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十七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应当分别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