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本办法。

县级以上财政、价格、教育、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文化、建设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积极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