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农业投资保障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以及财政预算,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安排农业投资计划,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时,应就农业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作出说明。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