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鼓励和扶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个人采取多层次联营和股份合作等形式,开发荒山荒地,种植林木。发展乡(镇)、村、社、家庭林场和果园。集体可以有偿转让荒山荒坡使用权,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兴办“绿色企业”,谁种谁有,允许继承和转让。

县、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优惠政策,积极引进技术、资金、人才在规划区育苗、造林。

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