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植树造林第十条有效植树造林应按设计技术规程进行,保证质量。建立健全检查验收制度,成活率低于85%的不得记入年度造林面积。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