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广泛开展植树造林宣传教育,制定规划,组织完成植树造林任务。

县、乡(镇)人民政府、村公所应营造工程样板林。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搞好庭院绿化。提倡和鼓励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

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