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需在林地采矿、采石、采砂、采土和建设的,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征用、占用林地的手续后方能施工。施工中应尽量减少对林木的损害。

严禁破坏林区的一切护林标志设施。

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