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申请予以许可的;

(二)对违法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处理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