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切实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
(二)决定发展教育事业的重大问题和特殊政策,制定发展民族教育规划、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制定本级政府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展民族教育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并定期检查,实行政绩考核;
(四)统筹规划经济、科技、教育的发展,组织实施农村智力开发;
(五)制定分步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文盲的方案;
(六)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增加教育投入,逐步达到省、州规定的校舍建设标准和教学设备配置标准;
(七)加强教师队伍和教育干部队伍的建设,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八)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大主席团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民族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