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第六十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宗教,干预教育事业的;(二)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三)从事封建迷信活动,妨碍学校教学的;(四)侮辱、殴打教师、学生的;(五)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六)侵占或者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其他设备、设施的。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