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已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自治州、县、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工作失职,在学校基本建设中造成严重浪费的;

(二)克扣、挪用、贪污、盗窃教育经费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师生伤亡的。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