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第五十九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自治州、县、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工作失职,在学校基本建设中造成严重浪费的;(二)克扣、挪用、贪污、盗窃教育经费的;(三)玩忽职守造成师生伤亡的。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