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对一、二级保护区内已有的建筑物和设施,凡属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自然风貌、严重妨碍游览活动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迁出。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