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大理风景名胜区内各项建设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物及周围林木、植被、水体、地貌。施工结束后必须清理场地,进行绿化,恢复周围环境原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