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十八条已修改大理风景名胜区内经批准建设的工程,其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得投产;现有污染的单位,必须限期治理,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强制实行关、停、并、转、迁。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