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十七条已修改经批准在二、三级保护区内挖沙取土、开山采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指定的地点开采,并采取拦截、回填、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保障风景名胜区的自然环境不受破坏。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