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勘查地热资源,必须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

开采已探明的地热资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

用于商业经营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