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热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已废止地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的保护工作,维护地热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地热资源。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