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热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已废止鼓励、支持开发单位利用热能消耗后的尾水,进行回灌。进行地热采暖的,开发单位应当创造条件进行地热采暖弃水的人工回灌。对按规定进行地热回灌的,可按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减收有关费用。禁止用污水进行回灌。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