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

鼓励、支持开发单位利用热能消耗后的尾水,进行回灌。

进行地热采暖的,开发单位应当创造条件进行地热采暖弃水的人工回灌。

对按规定进行地热回灌的,可按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减收有关费用。

禁止用污水进行回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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