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热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开采地热资源,应当在核定的开采量指标内开采。开发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热资源的月开采量、水温、水位等资料。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开采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