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Repealed

开采地热资源,应当在核定的开采量指标内开采。

开发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热资源的月开采量、水温、水位等资料。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开采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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