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热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钻探地热勘查井、生产井,必须先向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定井位。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确定井位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进行审批。同意申请井位的,核发地热施工批准书;不同意申请井位的,应当告知理由。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