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因气候变化、自然灾害等造成湿地生态特征退化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进行综合治理,采取退耕、补水、禁捕、限捕、生态移民、封闭轮休等措施,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