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合理利用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湿地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为湿地合理利用提供保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