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在全面保护、面积不减、不损害湿地生态功能的前提下,湿地资源可以进行合理利用。

利用湿地资源从事生态旅游、科普教育、农业生产经营等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