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方式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不适宜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湿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湿地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保持湿地自然特性和生态功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