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方式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对生态区位重要、生态功能明显,尚不适宜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湿地,可以因地制宜,设立湿地保护小区。需要设立湿地保护小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湿地保护小区建设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