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名录第二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重要湿地应当设置保护界标,界标上注明湿地名称、保护级别、范围等内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湿地保护界标。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