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列为省级重要湿地:

(一)面积在一千公顷以上的湿地;

(二)湿地生态系统在本省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的湿地;

(三)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珍稀、濒危物种分布的湿地;

(四)珍贵、濒危鱼类洄游所在地的湿地;

(五)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或者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湿地;

(六)省级和省级以上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

(七)其他需要列入的重要湿地。

未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重要湿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市级重要湿地:

(一)面积一百公顷以上的湖泊湿地、沼泽湿地和库塘湿地;

(二)宽度十米以上、长度十千米以上的河流湿地;

(三)面积五百公顷以上的滨海湿地;

(四)其他需要列入的重要湿地。

未被认定为市级以上重要湿地的,可以认定为一般湿地;八公顷以上的湿地,应当认定为一般湿地。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