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成立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由湿地保护相关部门和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的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拟制湿地名录、划定湿地范围、制定湿地保护方案、评估湿地资源,以及其他涉及湿地保护与利用的活动提供决策咨询意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