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废止拒绝、阻碍种畜禽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