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 规定,非法从事商品代苗畜禽经营的,由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