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四章 种畜禽生产经营第二十二条已废止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技术人员和质量检验员必须定期接受畜牧兽医技术培训,技术培训的合格证由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