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四章 种畜禽生产经营第十五条已废止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从事生产经营,变更生产经营范围的,须在变更前二个月到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