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公路路产维护,保持公路设施完好和公路平整、畅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不得侵占和破坏公路路产,并有权检举、制止侵占和破坏公路路产的行为。

交通部门对检举、制止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