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公路路政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县(区)交通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权具体负责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

规划、城建、公安、国土、水利、市容、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