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公路弯道内侧、平面交叉道口以及城市出入口路段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外的下列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造物:

(一)国道不少于三十米;

(二)省道不少于二十五米;

(三)县道不少于二十米;

(四)乡道不少于十米。

前款所列范围,由交通部门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