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章 公路两侧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施行前,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已有的各类建筑,一律不得在原地改建、扩建、重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施行后至本条例施行前,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构筑的各类建筑,应当自行拆除或者迁出。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