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下列人员的离任审计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和公司型投资基金的负责人;

(三)市、区、县政府决定需要审计的所属部门和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