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条例/Chapter 6 附则Article 34Repealed下列人员的离任审计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和公司型投资基金的负责人;(三)市、区、县政府决定需要审计的所属部门和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