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负有维护本企业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责任;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