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四条已修改工业厂房、办公楼、商场、医院、学校等非住宅的物业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